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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照磨

官名。明于刑部置照磨、检校,掌核对文卷,计录赃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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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宋真宗景德四年 (1007) 置,掌收受京城及各地官府多余物资,计值以待出卖,或准折支用,设监官二人,以内侍及三班使臣充任。后亦差文武朝臣主管。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,归隶太府

  • 光署钱

    唐末及五代光台钱、光寺钱、光省钱、光院钱之统称,分见各条。

  • 金台监

    官署名。明成祖永乐五年 (1407) 始置,初属北京苑马寺,十八年随该寺并入太仆寺。掌蕃养马匹,以备军需。设监正一人,正九品,监副一人,从九品,录事一人。下辖水州、隆萃、大牧、遂宁四苑,苑设圉长一人,

  • 副总领

    见“苑副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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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明朝于内府司礼监、御酒房、御药房、御茶房及京营、礼仪房、宝和店、南京、苏州、杭州织造局、市舶司等分置。宦官职名。明置于司礼监及御马监。司礼监提督太监员额一人,掌督理皇城内一切礼仪、刑名及管理长随

  • 提举镐厉王家属

    官名。金置,管理镐厉王家属。同提举佐之。天兴元年(公元1232年)始听镐厉王家属自便。

  • 先用

    铨选制度。清朝吏部任用官员之方法。指列于月选班秩者,尽先授官之例。凡京察列于一等之官员,京官七分之一,笔帖式八分之一,皆得尽先授职。

  • 提举帐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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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举状

    官府文书名。即宋朝举主为被推荐人所撰荐举书。又称举削、奏削、荐削、荐牍。内容视推荐目的,如改官、荫补、应举等而有所不同。参见“职令状”、“京削”。

  • 点宝

    官名。金朝置。宗庙执事。视察册宝殿封缄,由太常官担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