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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宪起草委员会

北洋政府时期违反《临时约法》的各种非法议会之一。民国十四年(公元1925年)四月二十四日,临时执政段祺瑞下令,谓“法统”已成陈迹,制宪应早实现。五月一日公布《国民代表会议筹备处条例》。依此条例制定的《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》于五月三日公布。六月三日公布《国民代表会议议员选举程序令》。八月三日国宪起草委员会开幕,十月二十九日,段祺瑞令国民代表会议议员应于十五年(公元1926年)一月十五日以前齐集京师定期开会,以通过宪法草案。十二月十一日国宪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《中华民国宪法案》五编十四章一百六十条,咨交政府,通告全国。国宪起草委员会同时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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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北宋神宗时,置于沿边各路,掌本路弓箭手名籍,行组织、训练、赏罚之事,设提举弓箭手为长官。哲宗元符三年(1100)罢,徽宗政和五年(1115)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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