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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犯罪者的任官限制

官员任用限制之一。唐制规定,凡官员犯流罪已下应免官,至六载然后听仕,若所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,三载以后听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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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正名

    官制用语。宋朝称正授吏人为正名。非正授者,则带守阙、私名等名目而行其职。流外吏人必须至正名后,始许按一定选限出官。如门下省甲库令史,补正名后,八选可出为县主簿、县尉。

  • 道会司道会

    官名。明清地方各县道会司之长官。详“道会”。

  • 詹事府丞

    参见“詹事丞”。

  • 佥宣政院事

    官名。元置,为宣政院的佐官,秩正三品,员额三人。

  • 行事都丞

    官名。战国置。掌宫中执事的低级宦官。《韩非子·难一》: “当世之行事都丞之下征令者”。陈奇猷注: “旧注: ‘都丞,宦官之卑者也。’”

  • 大内都部署

    官名。北宋每皇帝出征、巡幸,则于京师置,掌京城弹压之事。

  • 提点醴泉观

    宋朝宫观官名。以武臣未至横行使臣和内侍两省押班者充任,掌点检本观官物,月终签押簿历。参见“宫观官”。

  • 扶羌将军

    武官名。汉置,掌护羌族。见《汉书·王尊传》。

  • 军需副

    海军相当官。北洋政府设于各舰,由一、二等军需官充任,掌军需事务。

  • 津令

    官名。唐高宗永徽(650—655)中改津尉置,每津一员,正九品上,掌其津济渡舟梁之事。京兆、河南诸津隶都水监,余则隶所在州县。官名。唐有此官,掌全国津渡舟桥。《新唐书·百官三·都水监·诸津》:“令各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