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务官
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吏,为政务官。如民国国民政府主席、委员、各院院长、副院长及特任特派的官吏皆是。
官类名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凡须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员,称为政务官,如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, 各院院长, 副院长及委员, 以及特任、特派的官吏均属之。承政务官的指挥执行事务者为事务官,如常务次长以下官吏均属之。
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吏,为政务官。如民国国民政府主席、委员、各院院长、副院长及特任特派的官吏皆是。
官类名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凡须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员,称为政务官,如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, 各院院长, 副院长及委员, 以及特任、特派的官吏均属之。承政务官的指挥执行事务者为事务官,如常务次长以下官吏均属之。
官署名。元朝隶武备寺,掌制造兵器,分设于大同、平阳、保定、真定、上都、辽河、蔚州、宣德、东平、大宁等路,按所统工匠人数定秩,从五品、正从六品不等。置达鲁花赤、提举、同提举、副提举各一员。
官署名。南宋高宗建炎三年(1129)始置于浙西,后诸州亦置。设安抚制置使为长官,掌一路或一州行政、军旅之事。行移文字与安抚制置大使司,许用公牒。属官有参谋、参议、主管机宜书写文字,准备将领、差遣、差使
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为检点的属官,员额一人,官阶为职同军帅。参见“典厨”。
封号。清朝藏传佛教职任喇嘛。位在副达喇嘛之下,格斯贵之上。于北京、盛京、热河等地各设若干人。分掌佛教寺庙事务。
① 官爵名。周朝官制大夫爵中最高的一等。《韩非子·外储说左下》: “上大夫二舆二乘,中大夫二舆一乘,下大夫专乘,此明等级也。”春秋时大国之上大夫相当于次国下卿,小国中卿之位。《左传》成公三年: “次国
官署名。南朝宋置。《宋书·文帝纪》: 元嘉三十年 (453)“青、徐州饥,二月壬子,遣运部赈恤。”
官名。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 (529)置,员十人。视五品。隶廷尉,掌复审御史检劾之案件。北齐设大理寺后,改“大理司直”。官名。北魏永安中御史中尉高穆奏置廷尉司直十人,位在正监上,专掌复核御史所弹劾之事。
官名。即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。武官名。后梁始置侍卫马步军,是禁军中的一支,后梁太祖朱温曾以其外甥袁象先任左龙虎军统军、侍卫亲军都指挥使。当时侍卫亲军以都指挥使为统帅,其他禁军则以统军、军使为统帅。后
官员任用限制之一。此制实行于明初,见“回避”。
明清对奉皇帝委派而特办某事官员之称呼。清制,其三品以上者称“钦差大臣”。均属临时性差遣,事毕则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