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长
官名,汉置,属太仆,为牧监长官,掌牧养官马,丞为副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太仆》:“属官有……龙马、闲驹、橐泉、騊駼、承华五监长丞。”
官名,汉置,属太仆,为牧监长官,掌牧养官马,丞为副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太仆》:“属官有……龙马、闲驹、橐泉、騊駼、承华五监长丞。”
官制用语。①受到弹劾的官员不能进入殿省。《宋书·百官志》: “二台奏劾,则符光禄加禁止,解禁止亦如之。禁止,身不得入殿省,光禄主殿门故也。”②官员犯罪后,被关押在监狱之外的禁处,称禁止于某处,即软禁,
官名。又称分守道。明清道员之一。主掌钱谷之事。如再兼某衔者,则更兼管其事。明朝永乐(1403—1424) 年间,常派方面官巡视民瘼,遂定布政司之右参政、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。共设六十道。两京不设布政司
官名。①十六国前赵刘曜置,以授苻洪,统率氐人。后赵及北魏沿置。②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(508)置,四宁将军之一,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二班,相当于镇西将军。
宦官职名。明制,景皇陵、皇太子坟、王坟、妃坟、公主坟,各设掌府官一人,佥书十余人不等,以供修理、洒扫、看守香火。凡有祭祀,即由本处掌府官行礼。
监狱名。宋代附设于司理院的监狱。参见“司理院”。
北魏对归附其政权者的一种待遇。《魏书·毕众敬传》:“众敬弟众爱,随兄归国,以勋为第一客,赐爵巨平侯。”
官署名。清末陆军部军学司所属七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 设,宣统三年 (1911) 改隶军学处。掌拟工程队教育、训练、校阅之计划,审定工程队操法,核议工程队应用军械器具材料,考察所属学堂成绩
官署名。明太祖吴元年 (元至正二十七年,1367) 始置,掌祭祀礼乐之事,设卿、少卿、丞、典簿、协律郎、博士、赞礼郎等官。洪武二十四年 (1391) 以各祠祭署隶太常司。三十年改司为寺,官制仍旧。参见
官名。清末地方州县佐治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改革地方官制,始置。直隶州、直隶厅及州县每处一人,奏补。掌理该州厅县监狱事宜。
牙爪之吏,也写作“爪牙之吏”,义即“得力之吏”犹言“手足之吏”。《史记·酷吏列传·义纵传》:“朱强、杜衍、杜周为纵牙爪之吏。”